政策法规| 工作动态| 劳动用工备案| 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指导价位| 工资指导线| 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保障

劳动定额定员| 工时休假| 女工保护| 未成年工保护| 三方机制| 劳动争议| 地方经验| 国际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劳动关系频道>工作动态

扣工资留人法不可取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7-27 字体大小:【】【】【

????“这不是扣工资,只是延迟发工资而已。过了试用期,我们就会把工资给他。对其他员工我们都是这么干的,别人也没说什么呀。”在劳动保障监察员上门调查时,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周经理仍然坚持这样的观点。

????周经理口中的“他”是新员工小吴。不久前,小吴入职这家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月工资为1800元,转正后2200元。但小吴工作一个月后,却迟迟没有收到自己的工资。他去找周经理询问。周经理告诉他,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试用期员工第一个月的工资要作为“保证金”,到转正后才发放,以防止员工干不了多久就跳槽,浪费公司的招聘成本。“反正你就两个月试用期,再过一个月就拿到了,有什么要紧的?”

????小吴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咨询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劳动保障监察员告诉他,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将工资作为“保证金”也不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范畴。因此,公司的做法已经构成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违法行为。

????最终,在上门调查后,监察员向用人单位解释了法律规定,并告诉周经理,公司一直以来执行的“潜规则”是毫无法律依据,责令周经理返还小吴的工资,并纠正以往的做法。

?

推荐】【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