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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经仲裁委审查确认后还能反悔吗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07-27 字体大小:【】【】【

????张某系一家物流公司职工。1年前,张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就工伤待遇赔付事宜,在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张某和公司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包括: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8万元工伤待遇,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得再以工伤赔付事由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了审查确认。仲裁委出具了仲裁调解书。公司支付张某8万元工伤待遇。后来,张某认为公司的工伤待遇赔付过低,想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重新确定工伤待遇。他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吗?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该调解协议是在张某已经被认定工伤和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此时,张某对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等权利内容以及预期的风险,已经有了清楚、充分的认识,而且用人单位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该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中,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中,张某和用人单位共同就调解协议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查确认,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单位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张某的合法权益已经实现,因此不能再反悔。

????最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案件已经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反悔,申请仲裁或起诉请求重新确定工伤待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不予受理。(贵州省开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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