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将获补助 

稿件来源:南昌日报 发布日期:2018-07-13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推动南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日前,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南昌将进一步细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纠正和解决。

推动党政机关等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

同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要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科研、技术、后勤等)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2年,市、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市、县级残联组织安排残疾人应达到10%以上。

事业单位将根据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加快落实残疾人在事业单位内按比例就业的规定要求。满编满岗的事业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到编外辅助性岗位就业,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全市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与党政机关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同步实施。

加大对残疾人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南昌将建立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推动按比例就业的长效机制。各级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落实、劳动权益维护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并予以通报。建立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部门之间残疾人就业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

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余颖表示,今后,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对参加职业培训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经认定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落实《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补助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交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每年由市残工委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作一次总结通报,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的推荐条件之一,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据统计,近三年来,南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新增人数527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9亿元。(宗慧民 记者 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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